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前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政策性较强、涉及法律、法规的,要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市长对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负责,副市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所作的决策负责,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决策负责。
二十一、实行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或提交市政府会议确认。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要加强立法和行政复议工作。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及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十六、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内容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备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公告;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实行统一管理。对监督中发现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修改、废止或者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