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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发[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非分管范围的工作进行协调和调度。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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