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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
(抚政办发[200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148号令),去年9月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03年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按照该方案要求,2003年末市岗位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县(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检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3年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3年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被抽检的20个单位中,先进的占10%,达标的占60%,基本达标的占30%。其特点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得以有效落实
  自《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实施以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我市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受到了普遍重视。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法制机构具体抓。多数县区和市直部门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向社会公示。多数单位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设置了2名以上专职人员的法制工作机构。市水务局调配4名懂业务的人员,组建了水政法规处。市城建局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突破口,推动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认真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及时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自检报告。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执法依据、搞好职责分解、制定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约机制。其中,顺城区政府运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制定了本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全地区的目标管理,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法制监察、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且在行政执法中出现问题的部门作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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