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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查找队伍建设、制度规范和工作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确定本地、本部门工作建设的重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协会要致力于全面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理念先进、遵循规律、符合国情、制度科学的工作体系,努力建设高素质服务团队,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充分展示新时期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执业风采。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重视工作建设,在确保整体推进的前提下,切实抓住1至2个工作重点,强化措施,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五、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学习讨论阶段(2007年5月底至2007年6月)。省厅组织学习传达司法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广东实际,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全省深化主题实践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全省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中普遍组织开展学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大讨论,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意义的认识,增强对搞好主题实践活动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工作实践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全面铺开“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创新活动的形式和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作实践和建设活动,全面深化落实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各项任务。省厅将对此次主题实践活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这一阶段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指导督促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对第一、二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三是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底)。各地各部门要对主题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于4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整个活动结束后,省厅召开总结表彰大会,交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成果,通报表彰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一)高度重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是有力促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重大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以此作为贯彻省十次党代会精神、惠及老百姓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省厅成立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厅党委书记、厅长陈伟雄同志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各市、县、区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起强有力的上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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