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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抚顺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抚顺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抚顺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指示精神,做好我市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和省统一部署,在2004年末完成我市主次街路标志的设置。新建、翻建的建筑,执行国家新的楼门牌标准,旧楼牌更换分批分期解决。
  二、资金来源
  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资金要坚持开源节流,多方筹措。
  1、城区主次干道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以广告招商方式筹集制作、安装和管理资金。一般街路简易标志,属企业自管路的,由市民政部门协调按市统一标准和要求,由企业出资设置,其它街路由市民政局以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民政局提出预算,市财政拨款解决。
  2、新标准楼门牌的设置和更换。新建、翻建的建筑由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设置。旧楼牌更换原则上由产权人出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楼牌下方设不大于楼牌标准三分之一的广告栏,以广告招商方式统一筹集资金、统一组织安装。
  3、为使有限的资金保证设标的基本需要,按省要求免收因地名标志安装施工所涉及的道路挖掘、绿化恢复费。损坏的路面和绿化带,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恢复。主次干道灯箱标志照明与路灯并线同步开闭,所耗电费进入路灯照明成本。
  三、操作办法
  1、由市民政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搞好城区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确定街路标志设置规范、点位、数量、类别及造型,确保标志符合标准,设置科学合理。
  2、到2004年8月底,完成主次街路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任务。
  3、街路标志施工采取承发包方式,市民政局按设置规范确定具体点位,由省民政厅指定的新传媒广告公司与市城建局签订施工协议,要确保施工质量,工程完工后,由市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进入日常管理。
  4、特殊事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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