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04年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检查重点
199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具体内容:
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
2.市、县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