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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4.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5.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6.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7.因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减免税费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8.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挂帐损失分年度消化影响的效益部分;

  9.在考核期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十、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1.对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按《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基本收入,并视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适当扣减基本收入。

  2.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由国家予以特殊的奖励。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二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试行情况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3.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厂长(经理)和责任人予以扣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一、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厂长(经理)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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