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资产总额)×100%。
4.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长期投资)×100%。
5.在考核上述指标的同时,还要对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考核。
四、凡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通知核定和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日历年度作为考核期。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指标核定程序为:
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企业主管总公司审查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批复。
经批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具体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批复。
六、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附会计决算报表)及时报送企业主管总公司或授权机构。经审查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复。
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委托社会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公布。
八、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的主要原因;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5.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另行下发)。
九、本通知第八项中所称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1.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在考核期内因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3.在考核期内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