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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资工[1994]第167号 1994年12月30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不断增值,北京市在“八五”期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承包协议中增加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内容。1991年我局制发了京国资工字(1991)10号文和(1991)64号文,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办法。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对企业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考核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好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与原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保值增值考核内容的衔接工作,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企业承担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及计算考核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用公式表示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以考核期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以下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小于100%为减值。

  2.净资产收益率(所有者权益收益率)=(税后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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