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
(琼建设[2007]1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经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并颁布实施。为依法做好我省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工程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根据《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结合建设部《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7号),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新农村总体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时编制、修编和实施。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整体综合防御能力。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前,应当事先征得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不得建设。建设国家重点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贯彻执行《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加强工程项目可研、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督全过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把关。
(一)各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属于《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
十九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