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徐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徐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的环境,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评,考评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实施综合评价工作;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按照此办法对有关部门实施综合评价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此办法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实施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