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组织、亲自参与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确保检查深入细致、全面彻底,查细究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坚决防止走过场和走马观花。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检查结果负总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改;凡制度规定不健全、不落实,设备设施不完好,违章生产、违章操作等要列入隐患登记,责令立即整改。对因检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问题,检查后即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检查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坚持检查与整改同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决不让隐患酿成灾难。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四)及时汇总上报检查情况。自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条登记,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6年1月16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市政府领导督查工作安排
(一)各督查组应对分组内的县(市)、区逐一进行督查,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市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督查数量不少于5个;
(二)督查重点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处置预案是否完善、自查阶段发现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