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政发 〔2005〕 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退职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1998〕44号)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退职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职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
(二)现仍由原所属单位每月发放退职费或生活费的;
(三)原所属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所属单位按照该单位退休费平均数的7%为其缴纳,个人不再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由原所属单位按照该单位退休费平均数的7%为其缴纳,个人按该单位退休费的平均数的2%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