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严禁强行收费,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的约束机制,加大涉农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
年底前要完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并要完成农村教育体制的改革,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农村教育资源。
(五)加快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2004年底前完成乡镇医疗卫生布局调整工作。按“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每个乡镇设置1所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卫生机构。继续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农村公共卫生支出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重点是完善农村卫生防疫体系。
(六)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根据深化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的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配套资金,按进度及时下拨到乡镇,并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要全部留归乡镇。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规范和完善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征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税。要简化手续、为广大纳税农户及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正常开展业务。
(八)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各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试点,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04年10月15日-10月31日)。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方案,同时部署各县区测算、填报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数据。
第二阶段:实施操作阶段(2004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主要工作是:以村为单位,对2003年依率计征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烟叶除外)有关数据进行汇集,张榜公布,取得广大农民的认可;以乡镇为单位,按此次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要求进行测算(包括农民减负、收支增减因素、财政收支缺口等内容),测算结果经逐级汇总后,上报到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市税改办按省确定的补助办法将此次对县区转移支付补助的具体数额下达到县区并细化到乡镇;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