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市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区解除,在我市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因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六、工作保障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1、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和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
2、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政府根据防疫需要,依法随时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3、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
市级建立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社会科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卫生局组建及管理。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省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为政府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突发事件事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建立应急处理卫生队伍
建立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县(区)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3、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卫生局要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4、常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