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传染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开展医疗救治。市县(区)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县(区)的医疗救治工作。
10、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疫区处理、消毒药剂、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等进行督导检查。
11、督察与指导。市指挥部对全市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2、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13、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4、组织对外宣传。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15、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6、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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