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就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经济开发区)由156元提高到17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130元提高到142元;其他乡镇由91元提高到100元。
二、资金安排
2004年9月底前已经保障的对象因调整标准增加的资金和2004年10月1日以后新增的低保对象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即按原市、区(县)财政7:3比例承担)。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整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包括现有低保户增加资金及新增低保户所需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三、有关要求
1.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保证调整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原低保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需要增加救助额的及时予以审定;对因调整低保标准后而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对因收入增加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2.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投入力量,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在资金上要克服困难、优先安排,重点保证。民政部门要全面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批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低保标准后资金的及时到位,物价、粮食、统计等部门要予以配合和协作,保证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