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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领导的批示,增强切实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近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公安部信息》第41期上批示:“十七大快要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特别是在涉法涉诉、拆迁占地、医疗纠纷等问题上,要加大督办力度,尽力疏导化解多年上访而未解决的问题,减少因此而引发的申请集会游行的事件。”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罗干同志批示要求,加大各项工作力度,以确保社会稳定”。接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后,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玉浦同志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省委政法委“提出贯彻罗干、永康同志批示的具体意见,发各市政法委和省政法口。同时对我省涉法涉诉、拆迁征地、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进行排查分析,抓住重点问题,加大督办力度,妥善解决好,尽量避免进京上访等问题发生”。6月4日,省委政法委就迅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发出通知,要求政法机关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保障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要集中排查化解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把各种隐患和苗头更多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切实加大对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的解决力度;依法妥善处理集会游行示威问题,及早发现、及早疏导、及早化解、防止事态扩大;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强化监所安全,注意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5月25日,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打黑除恶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法治环境;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做好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康复戒毒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做好司法行政信访工作等方面,推进司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央和省委领导的批示、省委政法委的通知和司法部的部署非常重要,我们要认真学习,迅速贯彻落实,扎实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的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防火墙、清道夫和第一道防线的重大作用。中央确定今年是“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年”,省委德江书记强调“首选调解,注重化解”的指示,进一步凸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工作要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指导思想,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为原则,以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适应新形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当地综治委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按照综合治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调处手段,建立、健全联合调解矛盾纠纷机制。各地司法所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为工作平台,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二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加快在行业、经济开发区、集市贸易区、民营外资企业等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争取到2008年,我省较大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90%。加快发展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对应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房地产与建筑纠纷、环境纠纷、海事纠纷等专业性调委会。继续落实省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批示,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向“专兼结合,以专带兼”方向发展。三是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土地流转、环境治理保护、医疗保险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使更多可以不通过司法渠道的矛盾纠纷得到预防和化解。四是增强调解工作实效。整合调解资源,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机制,完善多层次、多渠道、多部门联动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模式,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独特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运用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激化、法制宣传教育以及便民、利民、不收费等优势,将人民调解的“息讼”、“贵和”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相融汇,创新人民调解理念,扩展工作触点,及时了解和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热点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五是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成效,表彰成绩突出的调委会和调解员,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争取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支持、配合,鼓励和引导群众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六是积极做好司法行政信访工作,将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要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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