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
(京财贸[1995]32号 1995年1月23日)
各市属专业外贸、直属、区县、自营、工贸进出口公司:
为及时、准确反映国有外贸企业的财务信息,根据财政部(94)财 商字第60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1994年“外贸企业会计快报”的基 础上,就有关指标作了进一步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准确报送快报。各公司从1995年1月份起,应在每月 终了后9日内将“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上报我处,节假日不顺延。 正式上报的快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杜绝快报表内数据勾稽关系不平 衡,错填、漏填、串项等失真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