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为了支持全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规定,“从2005年起,省、市、县三级政府3年内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按2.75%的年率对新增股金分红给予补助,补贴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变化而调整”。市、县或区两级政府承当2.75%分红补贴政策的部分比例(比例由省确定)。在此基础上,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的分红补贴。
  二、分红低于2.75%年率的微利信用社新增的股金,各县、区政府应按上述规定给予分红补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