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治理非法或违规行驶三轮车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16号)
市公安局、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质量监督局、各区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确保广大市民出行安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机动车生产和交通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从现在起开始,在全市开展集中治理非法或违规行驶三轮车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的时间、区域和对象
(一)时间
本次集中治理非法或违规行驶三轮车的时间为2005年3月10日至5月10日。
(二)区域
本次集中治理非法或违规行驶三轮车的区域是本市城市行政规划区域。
(三)集中治理对象
1、机动三轮车(俗称“小凉快”,包括电瓶车、前三轮车摩托);
2、载客脚踏三轮车(俗称“神牛”);
3、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代步车;
4、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
5、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俗称“甲壳虫、小蛤蟆”,主要有任丘产的白洋淀牌、天津产的港田牌、重庆产的雷达牌和力之星牌、泰兴产的山迪牌、烟台产的虎跃牌)。
二、治理内容
(一)划定禁行区域
1、城市行政规划区域内,禁止非法机动三轮车通行;
2、中央大街、东西一路,禁止载客脚踏三轮车通行;
3、中央大街、东西一路,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
4、新抚区、顺城区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通行,望花区雷锋路、丹东路、东洲区东洲大街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通行。
(二)非法或违规行为的认定
1、违反禁行规定,在禁行区内行驶;
2、非机动车违法加装动力装置;
3、机动三轮车、载客脚踏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非法营运;
4、无证驾驶、走禁行道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对非法或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一)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非法机动三轮车一律收缴销毁。
(二)对非机动车违法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强制拆除,并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