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新核定代销国外商品留成比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新核定代销国外商品留成比例的通知
(京财贸[1992]1122号)


  为保证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与企业留成相一致,针对代销国外商品中存在的留成提取基数和比例不尽合理等问题,现对我市代销国外商品利润留成比例和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计提基数
  各单位应以代销国外商品净利润做为计提留成基数。即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进价和为该项业务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进口关税等)及直接认定的费用后的利润做为计提留成的基数。
  二、计提比例
  各单位以净利润做为基数,按55%的比例留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