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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二)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困难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各种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四)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六)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七)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八条 我市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给予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救助。

  第九条 申请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乡(镇)政府在调查核实,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经市审核小组审批后,报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审批和拨款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县(区)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三等)》;

  (二)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证明;

  (四)保险理赔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经在定点医院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救助对象,可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全市定点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第四医院(肿瘤)、市传染病医院、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抚顺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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