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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象湖风景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象湖风景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赣府字〔2007〕30号 2007年6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将南昌市象湖风景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南昌市政府要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统一规划和管理象湖省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等有关规定,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抓紧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在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重大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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