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根据《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资金筹集、拨付及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重大疾病确认与医疗费用减免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 我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给予一定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审核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民政部门由市审核小组核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批准和拨款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