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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失效]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六)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有效期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领导、基层处(局)级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七)市内交通费标准: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在外省及我省市、地以上城市(不含郑州市),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在本省县(市)及其以下地方出差不发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2.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含挂职带工资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包括扶贫、社教、救灾、支持建设小康村、整建党、整顿后进村领导班子等工作队(组)),防疫、医疗队以及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及各类学习班的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以上人员除发给往返各一天的市内交通费外,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亦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四)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接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均扣除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六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七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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