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豫财行[1996]第2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依据财政部“印发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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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 出差地区 │ 一般地区(含县区) │ 特殊地区 │
│职务 ├──────┬──────┼──────────┤
│ │县(市)及其│市、地以上(│深圳、珠海、厦门、汕│
│ │ 以下(元) │ 元) │ 头市和海南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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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80 │ 10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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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50 │ 60 │ 80 │
│ (参照第四条(一)款规定条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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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40 │ 5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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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余人员 │ 30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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