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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豫财行[1996]第2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依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
│限额标准       出差地区  │  一般地区(含县区)  │   特殊地区   │
│职务              ├──────┬──────┼──────────┤
│                │县(市)及其│市、地以上(│深圳、珠海、厦门、汕│
│                │ 以下(元) │  元)  │ 头市和海南省(元) │
├────────────────┼──────┼──────┼──────────┤
│  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80   │  100   │    140     │
├────────────────┼──────┼──────┼──────────┤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50   │   60   │     80     │
│ (参照第四条(一)款规定条件) │      │      │          │
├────────────────┼──────┼──────┼──────────┤
│  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40   │   50   │     70     │
├────────────────┼──────┼──────┼──────────┤
│      其余人员      │   30   │   40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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