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要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建立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遇到的问题。要引导和鼓励分流的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农业企业)。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对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资产和产权依法进行清查与界定;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和依程序核销不良资产,允许领办创办农业企业的分流农技人员对其买断,原债权、债务由买断后企业继承;允许被分流的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优先租赁经营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国有资产,租赁费用于同级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分流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自新的农业企业成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年;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分流农技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符合《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这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进行分流安置。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此次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失业、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体系。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九)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