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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八)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九)科学核定编制。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应确保在乡镇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十)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通过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聘期一般为三年。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要具有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高级(职业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在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好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十一)推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农技推广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对在编在岗农技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继续教育;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技人员的培训,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技人员的培训,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农技人员的培训。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专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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