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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实现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强化公益性推广机构建设,全面放开经营性服务,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业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合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创新。

  三、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六)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畜牧、水产、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林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以及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培训教育服务等。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

  (七)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流域、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对县级农业、林业和水利行政部门管理的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梳理,按照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将职责相同或相近而重复设置的,予以重组;将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进行合并;将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或任务已作较大调整以及未配备工作人员的空壳单位,予以撤销;将条件成熟、单纯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与乡镇机构改革和编制总量控制工作相衔接,已按照乡镇机构改革要求调整到位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把重点放在明确职责和规范管理上。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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