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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处理潜亏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处理潜亏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京财贸[1992]2639号)


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我局根据财政部(92)财商字第356号《关于认真清查处理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潜亏问题的通知》精神,已将各公司处理潜亏的情况进行了清查和批复,现就有关帐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接到市财政局的批复,凡批准摊入各年成本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损失(包括进口商品、出口商品和原材料),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各项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及1992年当年消化的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销价的损失分别转入“待决财产溢缺”科目,按批准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借:待决财产溢缺--已批各项损失和费用
   贷: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原材料等)
   贷:外汇帐款结算
   贷:国内帐款结算
  二、凡批准摊入1992年成本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销价的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科目,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列入“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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