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不低于219天,县(市)至少有2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3)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5%;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分贝;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分贝。
2、社会经济
(1)人均GDP大于1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大于全市平均水平;
(3)人口自然增长率小于全市平均水平;
(4)单位GDP能耗小于全市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5)单位GDP用水量小于全市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3、环境建设
(1)县(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60%;
(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大于90%;
(3)气化率大于85%;
(4)县(市)集中供热率大于80%,城区集中供热率大于60%;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6)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
(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无工业危险废物擅自排放;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且处置方式、效果均符合国家规定。
4、环境管理
(1)县(市、区)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按期完成;
(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60%;
(3)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4)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普通中小学课程中有环境保护内容;职业高中及绿色学校在“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中安排增设专门环境保护课程;
(6)制定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在辖区建设及发展规划中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有具体工作方案。
四、方法步骤
(一)县(市、区)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创模活动计划。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现状,创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达标情况及工作目标计划等。
(二)考核验收。创模活动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评,通过后,由领导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内容包括: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含图像资料);对考核指标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审查创模活动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进行环境满意率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申报县(市、区)区域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机关院校、居民小区人口,由考核验收单位随机抽取。
(三)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名单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