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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创建太原市环境保护模范县(市、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1)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不低于219天,县(市)至少有2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3)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5%;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分贝;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分贝。
  2、社会经济
  (1)人均GDP大于1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大于全市平均水平;
  (3)人口自然增长率小于全市平均水平;
  (4)单位GDP能耗小于全市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5)单位GDP用水量小于全市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3、环境建设
  (1)县(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60%;
  (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大于90%;
  (3)气化率大于85%;
  (4)县(市)集中供热率大于80%,城区集中供热率大于60%;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6)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
  (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无工业危险废物擅自排放;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且处置方式、效果均符合国家规定。
  4、环境管理
  (1)县(市、区)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按期完成;
  (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60%;
  (3)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4)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普通中小学课程中有环境保护内容;职业高中及绿色学校在“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中安排增设专门环境保护课程;
  (6)制定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在辖区建设及发展规划中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有具体工作方案。
  四、方法步骤
  (一)县(市、区)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领导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创模活动计划。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现状,创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达标情况及工作目标计划等。
  (二)考核验收。创模活动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评,通过后,由领导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内容包括: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含图像资料);对考核指标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审查创模活动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进行环境满意率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申报县(市、区)区域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机关院校、居民小区人口,由考核验收单位随机抽取。
  (三)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名单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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