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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常住非农业户口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的人员。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原国有市属公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如下:
  (一)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有开办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申报和办理参保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的只能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在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综合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如转换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须在每年5月23日前提出申请,6月份按新险种缴费,从7月份起享受新险种待遇。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参加原险种。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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