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为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规范政府公务接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工作的范围
公务接待工作主要是指内宾接待工作,包括:
1、上级领导机关在我市召开的由市政府承办的各种会议。
2、到市政府从事公务活动的省直机关部门以上领导同志(包括副职、虚职以及相应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和省直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领导。
3、到我市进行政府间工作交流、业务联系以及其它方面公务活动的外市地副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
4、军队到市政府进行公务活动的副师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
5、直接到市政府进行经济联系的国内外经贸团组、经济组织等。
6、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安排接待的来抚宾客。
以上来抚宾客,可按标准以市政府名义安排接待;上述接待范围以外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务活动的宾客,没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明确指示,又未办理有关接待手续的,原则上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接待。
二、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
以市政府名义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也可以代表市政府主持公务接待活动。在公务接待工作中,要坚持“谁主管谁接待谁陪同”的原则,严格限制多位领导同时陪同。参加公务活动接待的人员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三、公务接待工作的定点场所与经费来源
以市政府名义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在友谊宾馆、煤都宾馆、石化宾馆、罗台山疗养院、抚顺宾馆进行,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接待费用由市财政安排经费统一核销,在其它场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另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核销。
四、公务接待工作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