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行政执法条例的施行,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条例的贯彻实施,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实施《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行政执法条例
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执法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条例。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执法条例做出部署,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这部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规,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未经依法确认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决杜绝没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示证执法、说明依据、限时办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等一系列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制定、落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受理、办结各种许可、确认和裁决,按照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国家部委、省政府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