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7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与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
二○○七年八月七日
2007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与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商贸活市”战略,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奖项设置及评价内容
(一)商贸经济发展奖(100分)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3%;(50分)
2.批发零售贸易和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比上年实绩增长13%;(25分)
3.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3%。(25分)
(二)商贸设施(业态)建设奖(100分)
4.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巩固提升“百千工程”;实施楼宇经济建设;(20分)
5.实施社区商业示范建设;(20分)
6.当年实际完成商贸流通服务业设施投资额;(内资、外资各15分)
7.开展城镇(含农村)菜市场按标准新建和改造;(15分)
8.举办会展和重大节庆活动。(15分)
(三)市场供应安全保障奖(100分)
9.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20分)
10.完善市场供应应急机制,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20分)
11.加强菜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工作;(50分)
12.创建国家级绿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含菜市场)。(10分)
(四)商贸管理优胜奖(100分)
13.加强商贸行业管理,维护市场流通正常秩序;(30分)
14.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25分)
15.当年商贸专项资金安排;(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