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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对关停取缔的砖厂、煤矿和其它企业农民工,做好工资兑现、安排返乡等工作。对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立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整治标准
  通过整顿,全市所有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
  (三)无对劳动者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四)企业用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五)不使用童工、未成年工; 
  (六)严格执行《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七)免费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工资支付公开透明,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九)取缔的无证砖厂等非法企业拆除生产设备、供电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恢复地形地貌。占用耕地的进行复垦。
  四、时间安排
  7月1日至10日,对非法企业集中进行关停取缔,集中整治非法用工。
  7月11日至15日,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月12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和市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专项行动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要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清理、监督企业发放;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取缔无证照经营企业;经委要做好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制定行业规划和监管办法,对砖瓦窑进行专项整治和分类处置;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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