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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劳动用工秩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所有企业特别是非法雇用农民工及无证照小砖窑、小煤矿、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解救被困受害农民工。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全市所有小砖厂、小煤矿、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违法占用耕地的,予以关停取缔;符合规划、条件,需要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纳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范围,实施规范管理。营造健康的生产经营环境,推进我市绿色转型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范围重点
  本次整治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用人单位;重点是非法雇用童工和无证照生产经营用人单位。
  (一) 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实心粘土砖厂、小煤矿、小铁矿、小作坊以及餐饮、服务业等企业和不符合环保达标排放的各类小企业。
  (二) 按照疏堵结合原则,整顿规范实心粘土砖厂。凡市辖区内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以下轮窑、年生产能力小于1000万块标砖的,位于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厂一律予以取缔。阳曲县、古交市、娄烦县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过渡性的保留一定粘土砖生产能力。其中,阳曲县保留17个砖厂、娄烦县保留8个砖厂、古交市保留10个砖厂,保留砖厂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报市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经委备案。对确定保留的砖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采矿许可证及环保部门意见办理营业执照,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上述证照办理劳动用工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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