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任何学校都不得突破招生规模擅自提前招生和私自举行招生考试。
(二)根据市区内初中学校布局实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区公办中学招生计划分配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实施。
(三)跨区借读或非本学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家长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各区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安排升学。
(四)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4〕72号)要求,切实安排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具体入学分配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方案予以实施。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规范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必须具备有效办学许可证、法人单位证和收费许可证方可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储备金等名义集资。
(六)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继续全部免收学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严格执行“一费制”。继续做好城市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分配及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城市范围内公办中学和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初中,实行中小学对口、按小学毕业生户口、住址一次性划片分配升初中。
2、娄烦县、阳曲县、清徐县、古交市和各区的农村小学毕业生直升本乡镇初中。
3、办有初中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的本单位职工子女毕业生,一律升入本单位所属初中学校就读。为保证企业学校分离工作平稳过渡,原太铁、太钢、西山煤电、太重、太化、晋机、大众、十三冶、山西机床系统所属小学的毕业生分配仍按以往原则和范围进行。在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毕业的非本单位职工子女经监护人申报、接收学校同意,可升入该企事业单位中学,并享有与该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在我市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实行就地登记入学,应持“四证”(一年以上暂住证、家长婚育证明和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到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办有初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在本单位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到本单位办的初中学校就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到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收费上享受与本地、本单位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2、异地借读生除符合“四证”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外,其他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的,可到尚有空余名额的学校借读,按规定缴纳借读费。借读生名单由学校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