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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类套型:一室户型   45-50平方米;
  二类套型:二室A类户型  50-55平方米;
  三类套型:二室B类户型  55-60平方米;
  四类套型:二室C类户型  60-65平方米;
  五类套型:二室D 类户型 65-70平方米;
  六类套型:三室A类户型  70-75平方米;
  七类套型:三室B类户型  75-80平方米;
  八类套型:三室C类户型  80-90平方米。
  第八条 产权调换方式
  (一)脱险搬迁私有产权房屋,按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上调15平方米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予以确认产权。如原面积超出75平方米不足90平方米,直接安置最大套型,不享受上调15平方米就近上靠户型安置政策,予以确认产权;如原面积超出最大套型,可分户,以分户面积之和最接近原面积确定户型(不享受上调15平方米就近上靠户型安置政策),予以确认产权。
  原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平均评估单价的,脱险搬迁人给被脱险搬迁人找补价差;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屋平均评估单价的,还原面积,不收款。安置面积与原面积差部分按平均每平方米550元收款。
  原平房房屋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部分(不含9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如要求产权调换,被脱险搬迁人按原房屋评估单价和新安置房屋平均评估单价差,给脱险搬迁人找补价差后安置。
  (二)被脱险搬迁人在安置户型之外再要求增大面积,如房源允许可再行扩大1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格收款,予以确认产权。
  (三)脱险搬迁安置时,实行楼层朝向价差调控办法。楼层朝向价差款=新安置房屋面积×新安置房屋平均评估单价×楼层朝向调控系数。
  第九条 持有《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无力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先行入住,按承租用房缴纳房租,待交齐产权调换差价款后,再行办理产权。
  第十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搬迁安置后,如不进行房改,不予确权,按现行政府规定的公有房屋政策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二)被搬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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