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采煤沉陷区脱险搬迁工作的管理,保障采煤沉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脱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对抚顺采煤沉陷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市采煤沉陷区脱险搬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采煤沉陷区内,具有合法房屋使用证明、遭受采煤沉陷严重破坏并列入国家脱险搬迁治理计划的住宅房屋,实施脱险搬迁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煤沉陷区,是指国家认定的脱险搬迁治理区域,主要由老虎台沉陷区与龙凤沉陷区两部分构成,西起南台一街以西200米,东至东洲区政府西侧,北自榆林路、矿电铁北干线、南到东露天矿北邦、龙凤路;同时,还有四条受采煤影响而对周边造成严重破坏的地质断裂带,以及西露天矿北邦边坡移动区,总面积18.41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脱险搬迁人是指抚顺市(区)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被脱险搬迁人是指采煤沉陷区内房屋因采煤沉陷遭受严重破坏、列入国家认定的脱险搬迁治理范围的住宅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租用人。
第五条 脱险搬迁人与被脱险搬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订立脱险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脱险搬迁人要遵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迁出采煤沉陷区。
第六条 采煤沉陷区脱险搬迁补偿方式主要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施脱险搬迁安置时,对原有住宅房屋和新安置住宅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第七条 采煤沉陷脱险搬迁安置房屋,按建筑设计分八类套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