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解决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一)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彻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污企业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关停保护区内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四)限期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任务,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废水排放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并实现零排放。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调整和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的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保护区调整和划分报告报市环保局。
(二)7月25日前,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按照整治范围和要求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对保护区内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下达关停或搬迁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写出自查自纠小结于7月31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自查自纠和市环保局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
(四)10月30日前,依法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