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和编写向省民防办和省环保局提交的事故报告,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内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6)负责与辐射应急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
(7)管理市内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8)完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工作。
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准备
市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进入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动转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进行指挥。
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平时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应急准备:
(1)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2)维护保养好辐射监测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加强废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保养。
(3)添置必要的监测仪器、防护用品等。
2.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
各类事故的责任单位(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后,须及时通知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110)和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将事故情况通报省环境保护局核应急办公室。对于严重影响环境的事故,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应急办公室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3.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及市环保监测站、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的通讯联络。
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应急终止和恢复
1.应急终止条件
(1)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辐射)技术应用事故得到控制, 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 已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照射降至最低限度。
2.应急终止程序
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辐射)技术应用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报省辐射应急办公室核准。
3.应急终止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