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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先进;考评总分在85-89分的,为达标;考评总分在80-84分的,为基本达标;考评总分在79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和达标单位;连续2年考评结果未达标的,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主管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相关制度的;
  2.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3.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并经查实的;
  4.违反《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5.对评议考核不接受、不配合的;
  6.弄虚作假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抚顺市行政执法部门2005年执法责任制共同考核表;
  2.各县、区政府及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自设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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