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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分为通用考核内容和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自设考核内容两个部分。通用考核内容见附件1,自设考核内容要按照附件2的形式设定,于2005年10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执行。今后,各行政执法单位职责未发生变化,不再逐年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行政执法职责发生变化或责任制的内容、标准需进行调整时,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后执行。市政府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单位适用本办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行政执法部门;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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