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包括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限行为按规定查处,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车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二)严厉查处车辆 “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
1.加快“大吨小标” 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的换发,运输管理部门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工作。对因特殊原因仍未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待国家发改委年内发布公告后予以更正。
2。严厉查处“大吨小标”车辆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从源头上坚决遏止新出现的“大吨小标”车辆。交通、公安、工商、经委、质监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整治;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3.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公安部门对与国家发改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继续检验、登记、注册不符合规定车辆的部门,要进行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做好养路费征费标准的计量核定,促进 “大吨小标” 车辆恢复吨位工作。根据《通知》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载质量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对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含20吨)以下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核定。核定后的载质量尾数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对调整前后征费吨位出现差额部分,按省统一要求时间实行多退少补。对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及其它车辆(包括客车、特种车、农用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三)逐步建立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
1.加强源头治理。交通、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大对运输和工矿企业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场等各类货物分装场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