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果,有效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安全,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就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工作原则,把全市治理工作从集中治理阶段转为严厉打击阶段。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依法严管重罚,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等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05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全市交通系统的治理工作,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路面严厉打击车辆超限工作方案,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实施的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