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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抚政发[2003]16号)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二、采购单位在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综合预算时要单独编制和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别批复给采购单位。凡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不受金额限制,一律实行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且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单位若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要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
  1.货物类。市本级:单位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0.5万元,但批量采购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县(区)级:单位价值在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0.2万元,但批量采购当年累计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货物。
  2.工程类。市本级:总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县(区)级:总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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