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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府〔2007〕51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琼府〔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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