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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三)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

  (四)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不明晰,未列入整改计划;

  (五)污染物排放达标时间承诺超过2年的;

  (六)综合得分低于合格标准。

  第十条 对于清洁生产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验收时在打分中给予适当鼓励。

  第十一条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技术依托单位两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环保局。

  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委托技术依托单位两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包括清洁生产、行业、环保、能源等领域的专家;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本地企业的验收。

  第十三条 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在现场验收前评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 现场验收程序:

  (一)企业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的成果、拟实施中高费方案及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二)专家组问询,查阅清洁生产相关材料,核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合理,资料是否详实,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

  (三)考察工艺流程、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方案落实情况,核查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四)考察现场管理状况、随机询问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知度。

  第十五条 根据现场考察、资料查询和审核报告评审结果,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附件2),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技术依托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提交验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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